112年審裁字第1398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390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138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吳陳鐶
黃昭元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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