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403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聲請不合程式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7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向憲法法庭所提之聲請狀,未檢具確定終局裁判,經本庭於同年5月29日以憲法法庭112年度憲民字第521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開補正裁定並於同年6月8日送達聲請人,此有憲法法庭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次查,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確定終局裁判,已逾越補正期限。
三、綜上,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虹霞
詹森林
楊惠欽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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