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8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4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不服系爭判決二而提起第三審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本庭爰併予審酌系爭判決二,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