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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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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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395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7月26日
  • 聲請人
  • 和平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案由
    • 聲請人為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86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不容許包括聲請人在內之國內9家民營電廠有任何拒絕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變更契約要求之空間,形同強迫聲請人等共同表意接受台電公司修約方案,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1條言論自由、第14條結社自由、第15條財產權與營業自由、第16條訴訟權、第15條與第22條之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第23條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誠信原則及第145條與第148條體現之自由市場經濟原則;且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5條第3項、第7條第1項、第41條第2項、第3項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個案禁止過苛原則及處罰明確性原則,均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至本件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如何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黃虹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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