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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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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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392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50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7月27日
  • 聲請人
  • 蔡世原
  • 案由
    • 聲請人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上字第10號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中監教字第11161002620號函(下稱系爭函),均未能充分反映不法行為之內涵,顯為立法恣意,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罪刑法定原則,而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1、聲請人曾就系爭函提起申訴,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以111年申字第7號申訴決定書駁回申訴,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遞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監簡字第7號行政訴訟判決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上字第10號判決,分別以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2、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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