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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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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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38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98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7月26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為與司法院間訴訟權限事件,認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審裁字第452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審裁字第45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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