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568號裁定,違背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有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不服系爭不受理裁定,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合,且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