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98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要求聲請交付審判必須委任律師為之,擺明是為減少法院訴訟案件,而以法律圖利律師,對欠缺委任律師能力之人民者,無法獲得憲法上之保障,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二、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確定終局裁定於中華民國(下同)109年11月6日作成,並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業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三、復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修正施行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確定終局裁定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已如前述,本件聲請於111年8月17日收文,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亦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