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採行之分割方案,侵害其受憲法第10條保障之居住及遷徙自由權、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