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解除套繪事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不當適用民法第179條規定及不適用民法第184條、第765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投簡字第57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認其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該案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如何牴觸憲法,難謂已依法表明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