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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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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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37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38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7月24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771號確定終局裁定及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567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因訴訟權限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第一審法院認其並未提起本案行政訴訟,故不得先行起訴請求法院認定其所提起之訴願事件有無審判權,裁定駁回。聲請人提起抗告,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771號確定終局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5項等規定,維持下級審見解,以無理由駁回而告確定。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定,有違反憲法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80條等規定之疑義,前曾依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為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567號裁定(下稱系爭不受理裁定)駁回,聲請人對上開裁定均不服,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111年8月9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 三、次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不服系爭不受理裁定,此部分聲請,亦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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