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告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移送管轄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又為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76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以無理由駁回。聲請人認上開裁定,均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於111年8月2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