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346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係認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111年憲裁字第758號及第五審查庭111年審裁字第647號裁定有違憲疑義,核屬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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