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67號判決及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與聲請標的,均與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78號裁定不受理之案件相同,核其聲請意旨,係對上開不受理裁定聲明不服,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呂大法官太郎並非本審查庭成員,亦不生應否迴避之問題,均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