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小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反憲法第11條表現自由、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第16條訴訟權及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法院裁判之標的及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難謂已敘明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