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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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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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35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76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7月17日
  • 聲請人
  • 彭耀華
  • 案由
    •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作成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聲請關於聲請憲法法庭裁判部分不受理。
      
    • 二、其餘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346號、111年憲裁字第378號、111年憲裁字第773號、111年憲裁字第869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認其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作成暫時處分。聲請人並請求憲法法庭廢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1年度訴字第2724號民事裁定、臺北地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判(下併稱系爭裁判)、臺北地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北院忠民恭111年度訴字第2724號民事庭通知(下稱系爭民事庭通知),發回原審法院;及請求憲法法庭命臺北地院對系爭裁判、臺灣高等法院對該院97年度重上字第503號民事裁判、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2號民事裁判、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該院102年度訴字第1367號裁判,為補充判決。
      
    • 二、按聲請人不得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末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本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就系爭裁定部分,核屬依憲訴法不得聲明不服者;就系爭民事庭通知部分,該通知並非確定終局裁判;就聲請人其餘所陳部分,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第7款本文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至聲請人聲請作成暫時處分部分,因失所依附,併予駁回。又呂太郎大法官並非本審查庭成員,亦不生應否迴避之問題,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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