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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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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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352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55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7月13日
  • 聲請人
  • 李晨安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026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026號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9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上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故本件應以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依憲訴法前開規定,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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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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