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上字第2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23條比例原則,爰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系爭規定違憲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