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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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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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349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616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7月12日
  • 聲請人
  • 李政治
  • 案由
    • 聲請人因強盜強制性交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2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332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規定未遂之法律效果,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罪責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13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認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二)系爭判決及上開臺中高分院刑事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惟憲法法庭係於112年6月16日始收受本件聲請狀,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或縱以聲請人向監獄長官提出聲請狀之112年6月14日,視為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均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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