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70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86年11月21日台財稅字第861924319號函(下稱系爭函),就實質課稅原則與經濟觀察法之適用範圍限於濫用私法形式之稅捐規避等不利於人民之認定,係擴張人民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有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定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者,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聲請人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係持其主觀意見,泛言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函擴張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顯與租稅法律主義有違云云,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律見解及系爭函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五、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要件未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