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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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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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340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4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7月10日
  • 聲請人
  • 黃萬順
  • 案由
    • 聲請人為妨害性自主案聲請再審並停止刑罰執行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侵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誤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之立法意旨而限縮適用,且未完整評價相關事證而為有罪推定,致聲請人未能開啟再審程序救濟,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436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裁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如何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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