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1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111年度訴字第190號、第19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復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收受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後,依法得分別提起抗告及上訴而均未為之,是系爭裁定及系爭判決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