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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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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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33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8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7月06日
  • 聲請人
  • 蘇亮禎
  • 案由
    • 聲請人為退撫基金費用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3號判決,及所適用之行為時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5項、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及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7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行為時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5項、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及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業已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財產權、第18條服公職權及第23條之比例原則等語。
      
    • 二、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11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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