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2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等,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尚得依法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尋求救濟,卻因未提起抗告而告確定,此有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