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92號民事裁定(聲請書誤植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140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項第6款及第470條第2項之規定,且未就聲請人上訴第三審之書狀充分表示駁回理由,有違經驗及論理法則等疑義,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意旨,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聲請人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見解究有何侵害其訴訟權而有違憲之處,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