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中縣政府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府工建字第0940203682號函及處分書、臺灣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臺中縣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已於101年12月22日廢止)等,有罹於時效及牴觸憲法之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據裁判而為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