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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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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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316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53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7月06日
  • 聲請人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76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之內文錯誤、違憲且背離實情,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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