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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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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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315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50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7月06日
  • 聲請人
  • 劉泓志
  • 案由
    • 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分案112年度聲再字第3號辦理,惟超過3個月仍未作成裁定,而認遭法院吃案、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聲再字第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案號裁定)為違憲裁判;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未規定法院超過3個月未裁判是否可聲請釋憲,嚴重影響人民之訴訟權、財產權、平等權及人身自由,應宣告憲訴法違憲。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憲法法庭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0日收受聲請人本件憲法法庭裁判狀時,系爭案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雖尚未作成,惟嗣已於同年月22日作成,且於同年月26日送達於聲請人,合先敘明。惟查,憲訴法並非確定終局裁定作為裁判依據之法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至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僅屬對於法院裁判速度之批評,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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