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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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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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322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56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7月06日
  • 聲請人
  • 莊清安
  • 案由
    • 聲請人因申請微型創業貸款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發創字第1120014201號函(下稱系爭函),違反憲法第16條及刑法第120條,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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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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