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發創字第1120014201號函(下稱系爭函),違反憲法第16條及刑法第120條,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