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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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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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32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6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7月06日
  • 聲請人
  • 楊勝恩
  • 案由
    • 聲請人因陸海空軍懲罰法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42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1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國軍軍風紀維護實施規定第24點第2款第3目、附表二之一(下稱系爭規定),僅以「無論酒測濃度多寡,酒後駕車肇事」為裁量標準,不論酒精濃度、個案故意、過失程度等區別,將肇事之法律效果均一律規定為撤職,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第172條法律優位原則、不符憲法第18條保障服公職權、第15條保障工作權、財產權之意旨;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判決認系爭規定並未違憲,並進而適用系爭規定認定原處分為合法,具有基本權利的衡量怠惰之違憲,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保障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二)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併予審酌系爭判決,合先敘明。
      
    • 四、核本件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判決所持之見解,客觀上有何悖離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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