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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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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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32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028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7月06日
  • 聲請人
  • 張文俐
  • 案由
    • 聲請人因職業訓練事務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略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抗再字第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剝奪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再審之訴訟權,屬嚴重不法之違憲侵害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據系爭裁定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111年審裁字第689號裁定以一致決不受理,茲復行聲請,核聲請意旨所陳,仍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違憲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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