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319號
本件不受理。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111年審裁字第49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牴觸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侵害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屬當然無效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係對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前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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