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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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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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31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5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7月06日
  • 聲請人
  • 黃妙齡
  • 案由
    • 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聲請書所陳,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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