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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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31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7月06日
  • 聲請人
  • 王文慶、謝合宗
  • 案由
    • 聲請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等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聲請人一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91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聲請人二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42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30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一)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分,拘束人民人身自由,應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始符合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意旨;觀察勒戒處分令受處分人拘禁於同處,無助立法目的之達成,僅係助長毒品訊息散播,系爭規定一有違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二)受處分人人身已受拘束,觀察勒戒強制治療之費用,又由受處分人繳納,系爭規定二有違一罪不二罰原則及憲法第15條規定之意旨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二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982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關於聲請人二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
      
    • 四、次查,確定終局裁定一、二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聲請人等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一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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