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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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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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307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聲暫字第1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6月30日
  • 聲請人
  • 林宴妃
  • 案由
    • 聲請人為詐欺等案件,聲請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字第1512號執行指揮書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將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具急迫必要性,聲請暫時處分。
      
    •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執行命令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是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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