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字第1512號執行指揮書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將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具急迫必要性,聲請暫時處分。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執行命令所為暫時處分之聲請,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是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