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前因與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間重新審理等事件,因地政機關之不法行為,致聲請人之財產權長期遭受侵害,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誤植為112年度聲再字第78號)及112年度聲再字第80號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仍未依新事證裁判,不法侵害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及基本人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裁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