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憲法訴訟法未比照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使人民於逾3個月未獲回文時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有牴觸憲法保障訴訟權、財產權及平等權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書所載,既未敘明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確定終局裁判字號,亦未具體敘明何法規範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