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331號處分書及高分檢孝112調8字第1129005728號書函(下併稱系爭書函),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59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書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