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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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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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29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19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6月29日
  • 聲請人
  • 譚一明
  • 案由
    • 聲請人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109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6款、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及第67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違憲之情形、其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及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第1項第5款、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書中未見就系爭規定之違憲情形、所涉憲法權利及聲請判決理由之記載,與上開規定所定聲請要件不合,且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至本件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見解而為爭執,尚難謂聲請人已具體敘明該判決所持之何見解,究有何侵害其憲法上權利而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另本件聲請書雖於聲請人姓名欄記載聲請人兼確定終局判決附表所示10人之被選定當事人,惟聲請書僅見聲請人之簽章,未見有共同聲請人名冊,亦未有共同聲請人選定聲請人為全體聲請憲法審查之意旨及其等之簽名或蓋章,且原因案件審理程序選定當事人之效力,尚難當然、直接延續至聲請憲法審查之程序,是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附表所示10人尚難認係本件聲請之共同聲請人,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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