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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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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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264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81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6月29日
  • 聲請人
  • 温俊龍
  • 案由
    • 聲請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47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實質援用之同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23號刑事判決(聲請人誤植為判例,下稱系爭判決三)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而告確定。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系爭判決一及二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系爭判決三並非法律或命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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