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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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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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290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50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6月28日
  • 聲請人
  • 何明禮
  • 案由
    • 聲請人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65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6條第3項規定、具重要關聯性之國防部已退軍職人員退除給與重新計算說明,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所為109年度年上字第265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所適用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6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明確區分退伍金或退休俸之優存利息,致互不隸屬兩段年資之退伍金所得及退休俸所得混為一談,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另具重要關聯性之國防部已退軍職人員退除給與重新計算說明(下稱系爭說明),有違憲法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位原則、平等原則及第15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獲有該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007號判決,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廢棄並駁回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系爭說明,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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