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年上字第8號、110年度年上字第13號判決(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一及二),及所適用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6條第3項規定之法律見解,於軍人第一次退伍再役解召之情形,未目的性限縮將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優存利息排除適用,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體系正義及過度侵害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黃銘賢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年訴字第2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聲請人許銘修曾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獲有該院109年度年訴字第12號判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廢棄並駁回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確定。是本件二聲請人之聲請,各應以系爭判決一、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核聲請意旨,均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