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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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291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39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6月28日
  • 聲請人
  • 黃銘賢、許銘修
  • 案由
    • 聲請人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年上字第8號、110年度年上字第13號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6條第3項規定之法律見解,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年上字第8號、110年度年上字第13號判決(下依序稱系爭判決一及二),及所適用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6條第3項規定之法律見解,於軍人第一次退伍再役解召之情形,未目的性限縮將退除給與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之優存利息排除適用,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體系正義及過度侵害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黃銘賢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年訴字第2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聲請人許銘修曾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獲有該院109年度年訴字第12號判決,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廢棄並駁回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確定。是本件二聲請人之聲請,各應以系爭判決一、二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核聲請意旨,均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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