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 (下稱系爭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均難謂已敘明系爭裁定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