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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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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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28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526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6月27日
  • 聲請人
  • 賴世凱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就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次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次,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前段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5條保障生存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刑法第47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16條訴訟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 二、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應以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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