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267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次按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經查,就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確定終局裁定於107年9月18日作成,應得堪認確定終局裁定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就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遲至112年3月16日始由憲法法庭收狀,已逾越6個月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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