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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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28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7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6月26日
  • 聲請人
  • 李威儀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均不受理。
      
    •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93號及第994號刑事合併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與第3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37號刑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聲請宣告暫時停止執行。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規定關於再審要件限縮於新證據,不當限縮人民聲請再審之訴訟權,應屬違憲。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而為不利聲請人之裁判,亦屬違憲;原確定判決認事用法顯然違法,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猶不細究,應予撤銷發回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又按上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立法政策之當否,未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以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關於法律適用及所持之何一見解,於客觀上究有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既不受理,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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