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276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書所陳,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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