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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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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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273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9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6月20日
  • 聲請人
  • 蔡志遠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動自首報繳手槍零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10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聲請人提起上訴,又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85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駁回。系爭判決一至三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請求撤銷不公判決等語。上述聲請意旨,核屬就系爭判決一至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確定終局判決(即系爭判決三)業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於112年1月19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逾越憲訴法第59條第2項所規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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