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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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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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252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3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6月17日
  • 聲請人
  • 王創永
  • 案由
    • 聲請人因清償債務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清償債務及其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5號民事裁定及其歷審裁判,有違憲之處,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書所載內容,未具體敘明何法規範或裁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情事,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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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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