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量刑過重,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本文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憲訴法係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修正施行,確定終局判決已於該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依前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